(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石泉与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泉,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张石泉。委托代理人吴伟涛。被告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石泉与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石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石泉负担。审判员 蒋晓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