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横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陆君民与许立志、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君民,许立志,陈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939号原告:陆君民。被告:许立志。被告:陈丽君。本院在审理陆君民与许立志、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陆君民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