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萍与杨锁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周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书,确定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2013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出具收条证明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