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齐庭与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周世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庭,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周世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663号原告:张齐庭,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骆愿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世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庭与被告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周世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齐庭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齐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张齐庭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