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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胡康川与赵静琼等相邻通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康川,赵静琼,四川雅安益民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康川,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余志平,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康平,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胡康川之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静琼,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一审第三人:四川雅安益民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康君,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胡康川因与被申请人赵静琼、一审第三人四川雅安益民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雅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康川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胡康川在原审中已提交却未被采信的房屋设计图证明,案涉房屋左右两侧各有一个通道从一楼通往二、三层,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一楼商场中心的楼梯为二、三层房屋的主要通道,依据的是雅安市房管局的情况说明。但雅安市房管局不是房屋设计单位,无权对房屋的设计、结构作出说明,其情况说明无效,且该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一楼商场中心的楼梯为二、三层房屋主要通道的证据即雅安市房管局的情况说明,一审中未作为证据使用,二审中未经质证。(四)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延伸和限制,其适用应当非常严格。相邻通行权限于必须和必经的范围,不得滥用。案涉房屋左右两侧已各有楼梯通往赵静琼的二、三层,一楼商场中心的楼梯不是通往二、三层的必经通道。二审法院判决赵静琼对胡康川的一楼商场有通行权显然是错误的。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当,该条规定只适用于土地,不适用于房屋。(五)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赵静琼在一审中提出了两项选择性的诉讼请求,一是排除妨碍,二是另开通道。二审法院对能否另开通道未作处理,遗漏了诉讼请求。(六)原审法院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一、二审审判长都曾是赵静琼女儿的干爹王某的下属,胡康川有理由怀疑王某在本案中起了积极作用,一、二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胡康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赵静琼提交意见称:胡康川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案涉房屋左右两侧各有一个楼梯通往二、三层及四层以上的事实,一、二审判决均已认定。胡康川提交的房屋设计图也佐证了该事实。因此胡康川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雅安市房管局系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因协助一审法院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未超出其职责范围,且该说明与客观情况相符,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胡康川关于原审法院错误采信雅安市房管局的情况说明,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三)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雅安市房管局作出的情况说明在一审庭审中经双方质证,胡康川未提出异议。因此,胡康川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四)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争议焦点是赵静琼对于讼争楼梯是否享有通行权。讼争楼梯原系同一建筑内部上下楼层的通道,后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将负一层和一层出卖给胡康川,二、三层出卖给赵静琼。讼争楼梯从房屋设计、建成就存在并一直使用,属于历史形成的通道。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在拍卖时也明确告知四层房屋存在三套楼梯间(包括一楼商场中心的楼梯),并注明按标的物的自然状态和法律现状进行拍卖。胡康川、赵静琼明知一、二层之间存在中间楼梯通道这一事实,仍决定购买,应视为同意接受这一现状给各自带来的利益与不利益。二层为经营性用房,中间楼梯不仅对于二层经营的方便具有重大价值,而且关系到二层能否达到公共建筑防火规范关于每个防火分区必须具备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的要求。案涉房屋左右两侧虽均有楼梯,但其中一侧楼梯通往四层以上的居民住宅,不符合消防要求,故中间楼梯仍属必经通道。赵静琼在二、三层经营宾馆,由于中间楼梯被胡康川封堵,宾馆至今未能通过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筑物与土地同属于不动产,故从立法目的分析,该条中的“土地”应作扩大解释,包括建筑物在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判决胡康川排除妨碍,保证赵静琼的正常通行并无不当。胡康川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五)关于原审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赵静琼在一审中提出了两项选择性的诉讼请求,即排除妨碍,或者另开通道。胡康川与赵静琼及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四川省佳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曾就另开通道一事达成协议,但由于胡康川反悔而未能履行。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排除妨碍而未支持另开通道,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六)关于原审审判人员是否违反回避规定的问题。胡康川以一、二审审判长都曾是赵静琼女儿的干爹王某的下属,其有理由怀疑王某在本案中起了作用为由,认为一、二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审中胡康川并未提出回避申请。因此,胡康川关于原审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胡康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康川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