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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5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与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被执行人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与被执行人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97954.11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同意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1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