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执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崔帮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帮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055号罪犯崔帮琼,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初小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1996)德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帮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崔帮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作出(1997)云高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1997年8月30日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因病保外就医,于2011年9月3日被收监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崔帮琼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33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