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与厉於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厉於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104号原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财。被告厉於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厉於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