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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林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任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林伟,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任敏合,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林伟与被执行人任敏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敏合支付申请执行人林伟案款4965.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3年11月6日扣划案款,本案执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弘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