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仲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蒲某某申请执行四川宇宙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某某,四川宇宙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仲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魏德双,南部县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宇宙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云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蒲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宇宙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3年2月20日经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案字(2012)第103号仲裁裁决。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主动给付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蒲某某因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被执行人发生争议,于2012年10月26日向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南劳仲案字(2012)第1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四川宇宙家纺有限公司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蒲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为蒲某某缴纳2007年8月至2012年7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以县保局、县医保局实际征收额为准。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负担)。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2)第103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如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