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郝水林申请执行石军太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郝水林,农民。被执行人石军太,农民。申请执行人郝水林申请执行石军太合伙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涉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水林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水林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执字第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云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