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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郝水林申请执行石军太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郝水林,农民。被执行人石军太,农民。申请执行人郝水林申请执行石军太合伙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涉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水林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水林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执字第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云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