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红与高全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高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高全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高全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