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吴伟攀、刘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吴伟攀,刘玉珍,林祖龙,黄春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鸣路***号首一、二、四卡及二、三层。负责人:杨丙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攀,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珍,女,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英德市。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成文,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祖龙,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英德市。原审被告:黄春貌,女,汉���,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英德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伟攀、刘玉珍,原审被告林祖龙、黄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永术审 判 员 张廷青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