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石平立与伍御新、廖丽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伍某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220号原告: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伍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清偿涉案债务、本案纠纷已完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邹海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