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执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顾泽香贩卖、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3274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泽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274号罪犯顾泽香,男,彝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泽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顾泽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顾泽香的死刑判决,并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三日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重字第12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泽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3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顾泽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