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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章圣哲与周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圣哲,周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50号申请人:章圣哲。被申请人:周光兴。申请人章圣哲与被申请人周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章圣哲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光兴持有的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光兴持有的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的股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章圣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