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章圣哲与周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圣哲,周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50号申请人:章圣哲。被申请人:周光兴。申请人章圣哲与被申请人周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章圣哲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光兴持有的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光兴持有的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的股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章圣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