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曹智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曹智起,宋芳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光,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曹智起,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宋芳明,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智起、宋芳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贺军华、人民陪审员熊纪高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重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智起、宋芳明的委托代理人李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智起、宋芳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贺军华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