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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娟与被告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赵秀娟;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忻行初字第3号原告赵秀娟。委托代理人董永红,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袁小波,职务队长。委托代理人兰晓锋,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律顾问。原告赵秀娟诉被告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秀娟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娟撤回对被告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左  丽  军审判员 黄  未  贤审判员 田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飞(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