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娟与被告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赵秀娟;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忻行初字第3号原告赵秀娟。委托代理人董永红,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袁小波,职务队长。委托代理人兰晓锋,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律顾问。原告赵秀娟诉被告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秀娟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娟撤回对被告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左 丽 军审判员 黄 未 贤审判员 田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飞(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