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修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修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冬林,男,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张修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修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9日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修武双方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君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申苑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