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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商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钱玉琴与刘伟锋、林蔚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锋,钱玉琴,林蔚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商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锋。委托代理人:赵丽军、林叶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玉琴。委托代理人:孙建明。原审被告:林蔚彤。上诉人刘伟锋为与被上诉人钱玉琴、原审被告林蔚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商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锋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伟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刘伟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丁悦琛代理审判员  孙雅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