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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金振宇与蒋建亮、蔡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宇,蒋建亮,蔡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04号原告:金振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清。被告:蒋建亮。被告:蔡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宇与被告蒋建亮、蔡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振宇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