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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国年、黄新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国年,黄新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91号申请人:徐国年,申请人:黄新大,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国年与申请人黄新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国年与申请人黄新大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黄新大欠申请人徐国年借款35000元,款于2014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二、若申请人黄新大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那么申请人徐国年可以要求申请人黄新大额外支付1500元利息,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