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高玉华与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华,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771号原告高玉华,女,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波,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五一。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高玉华诉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故通知原告在2013年12月5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用,但原告高玉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玉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立案受理时减半收取了4575元,由原告高玉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童广峰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严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