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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家雄与申请人阮家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22号申请人徐家雄申请人阮家起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徐家雄和阮家起在南林粤通水泥场装卸水泥时发生争吵,于2012年10月3日经通山县公安局南林派出所主持调解解决,于2012年10月3日签订通公(南)调解字(2012)第141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要求调解。二、由徐家雄负责修好阮家起的车窗玻璃,并向阮家起口头道歉。三、双方不得再以此为由发生任何纠纷。2013年12月10日,申请人徐家雄、阮家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徐家雄、阮家起签订的通公(南)调解字(2012)第141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通公(南)调解字(2012)第141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