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郑州彩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与赵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彩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赵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46号原告郑州彩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郭炎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信息不详。原告郑州彩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彩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发生业务关系,至2010年7月31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制版费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郑州彩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赵龙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仍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彩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俊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