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郑英武与王明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武,王明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商初字第499号原告:郑英武,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山县。被告:王明首,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常山县。原告郑英武与被告王明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英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部分履行)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英武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