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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郑英武与王明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武,王明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商初字第499号原告:郑英武,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山县。被告:王明首,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常山县。原告郑英武与被告王明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英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部分履行)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英武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