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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9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国亭与被执行人杨俊波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亭,杨明山,杨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906—2号申请执行人:白国亭,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明山,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俊波,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白国亭与被执行人杨明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国亭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杨俊波为被执行人杨明山提供担保。本院暂缓执行后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追加担保人杨俊波为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俊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俊波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学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