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上虞市中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上虞市中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3份有关单位3份留档份共印6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48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责人吴渊。被申请人上虞市中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军灿。被申请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梦兰。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虞市中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虞市中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佳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