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5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魏华平与尹建红、陆春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平,尹建红,陆春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509号原告:魏华平,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涛,男,汉族。被告:尹建红,男,汉族。被告:陆春雨,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本院2013年8月29日受理原告魏华平诉被告尹建红、陆春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魏华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华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25元。审 判 员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