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遵化市新店子镇西苇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遵化市新店子镇西苇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长辉,职务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遵化市新店子镇车道峪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000元,诉讼费140元,执行费1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巨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