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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某刚吕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刚,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刚,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暂住本市南山区,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抓获羁押,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暂住本市南山区,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抓获羁押,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郭向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刚、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刚、吕某及辩护人郭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刚接到丰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的电话,双方约定于次日下午在本市福田区南园路附近交易。8月19日17时许,马某刚、吕某驾车来到本市福田区南园路环游世界电动游艺中心门口,丰某要求马某刚在环游世界电动游艺中心卫生间内交易,后吕某提出代替马某刚交易毒品。于是马某刚留在车内,吕某携带马某刚提供的3小包毒品(经鉴定,共重2.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进入环游世界电动游艺中心卫生间与丰某进行交易,吕某当场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200元。交易完成后,吕某当场被民���人赃并获,马某刚也随即被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刚、吕某的身份材料,扣押及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收条,通话清单,查缉经过,涉案毒品、毒资的照片,手机等书证、物证;证人丰某、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刚、吕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刚、吕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结伙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酌情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缴获的毒品依法交公安机关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