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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树铨。被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夏某。委托代理人周金毛。委托代理人王兴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乙(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嵇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