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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市万路平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殴瑞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万路平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欧瑞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407号原告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湖光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3341-0。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川、吴建军,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安市万路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美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5631124-3。法定代表人黄阿元,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泉州市欧瑞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美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6037051-8。法定代表人黄彩丽,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结阳,男,汉族,系二被告员工,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市万路平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欧瑞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另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江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尤加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