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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陶志强、陶国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陶志强,陶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执 行 裁 定 书文书编号(2013)长执字第979号打印份数拟稿单位执行局核稿人拟稿人签发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周村口村。法定代表人李贵修,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陶志强。被申请人陶国忠。申请人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货款,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97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