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吕长胜案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刑终字第00115号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东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5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88号上海大源地投资有限公司抓获,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辩护人贾严正,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尧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吕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没有虚构在交口县小流域开采风化煤的事实,与殷某某、李某某名为买卖,实为合伙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3)尧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郭沁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