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简洪治与郑溢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洪治,郑溢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58号原告简洪治,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简甜欢,女,195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郑溢泉,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洪治诉被告郑溢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洪治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洪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洪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简洪治负担。审判员 王伟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秋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