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车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车队,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里辛村。被执行人:王晓,1987年5月26日,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车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桓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车队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