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鑫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鑫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95-1号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县大册营镇。法定代表人:张志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鑫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区伟博实业13栋。法定代表人吴卫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鑫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鑫犇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鑫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侯泊舟审 判 员 赵兰水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