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娜与鲍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鲍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李娜,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鲍文斌,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李娜诉被告鲍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娜诉称:原、被告双方系亲戚关系,被告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合计9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上述本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被告鲍文斌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鲍文斌于2011年至今分多次向李娜借款,共计人民币950000元,特此证明”。2013年8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原告、被告及案外人薛莺三人协商还款事宜的谈话录音。录音中,李娜讲:“你欠我95万,不是小数目”,被告回答:“晓得哎”。原告另申请证人薛莺出庭作证。证人���莺陈述:证人与原、被告均系亲戚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证人协调原、被告之间的还款事宜。证人参与原、被告之间关于还款的协商谈话有四到五次。证人曾经问过被告950000元是否包括利息,实际本金是多少,被告认可950000元只是本金。以上事实由借条、录音光盘、证人语言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举证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成立950000元的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娜借款9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上述本金自2013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鲍文斌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荣人民陪审员 盛 美人民陪审员 奚幼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秦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