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影萍与高建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影萍,高建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77号原告:马影萍。委托代理人:王千,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影萍与被告高建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影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影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影萍撤回起诉。诉讼费3530元,退给原告马影萍。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