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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赵云、王涛、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刚,赵云,王涛,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刚委托代理人王宏仁被执行人赵云委托代理人李永庆被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申请执行人王永刚与被执行人赵云、王涛、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云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永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摩托车损失费、衣物损失、购血费、停车费共计65000元(被执行人赵云已付39000元)���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永刚负担,退付申请执行人王永刚426.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赵云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刚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云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9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厚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