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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诉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负责人:刘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波,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林东红,该行职员。被告: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泽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松亮,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江支行)与被告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长江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长江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200元,减半收取122600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冰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褚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