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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宋伟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伟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淑蓉,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宋伟榕,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伟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伟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