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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2008年丧偶后,留有三个孩子,大二已成年,一女12岁、一女15岁,2010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9月办理结婚手续,当时被告李某某承诺担负家庭责任把三个孩子养大成人,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在外打工出现矛盾,又因原告不履行支付生活费承诺,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未作文字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结婚证明一份,证明二人是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某为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9月结婚登记,原告王某系再婚,2008年丧偶后带着三个孩子,婚后两人在外地打工,后因生活矛盾及生活费用问题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因生活矛盾和生活费用问题产生感情裂痕,但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