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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驿民初字第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张淑娟、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娟,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泰德置业有限公司,张宇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驿民初字第1637-1号原告张淑娟,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明生、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娟,经理。被告安阳泰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臣,经理。被告张淑娟,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宇臣,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与被告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泰德置业有限公司、张淑娟、张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被羁押,本案的定性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 虎审判员 李胜利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依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