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罗绪保与戴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绪保,戴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罗绪保被告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绪保诉被告戴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绪保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绪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绪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