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陈成刚申请执行唐山西城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刚,唐山西城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陈成刚。被执行人唐山西城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成刚申请执行唐山西城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代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