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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阜阳市舟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阜阳市舟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舟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汉云,该公司经理。原告栾某某诉被告阜阳市舟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错误,该地址查无此单位,原告亦不能更改补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栾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帅附:(2013)泉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支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书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