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淮北市通顺公司与安徽万金置业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通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60-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通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同意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的审计、评估价(每平方米15200元)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淮房字第2010077**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三楼20个铺面(310、319、320、321、322、323、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5、336、337、338、339)共1012.97㎡,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淮房字第2010077**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三楼20个铺面(310、319、320、321、322、323、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5、336、337、338、339)共1012.97㎡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淮房字第2010077**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三楼20个铺面(310、319、320、321、322、323、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5、336、337、338、339)共1012.97㎡,作价15397144元(15200×1012.97=15397144)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通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所欠淮北市通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15397144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通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被执行人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所欠淮北市通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的6013223元(21410367-15397144=6013223元)债务应当继续清偿;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六、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通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晓宁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