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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连啟与张道忠、田玉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啟,张道忠,田玉峰,刘钦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刘连啟,农民。被告张道忠,农民。被告田玉峰,干部。被告刘钦廷,农民。原告刘连啟诉被告张道忠、田玉峰、刘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连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玉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被告张道忠、刘钦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连啟诉称:2012年7月16日被告张道忠向我借款5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月息2分。被告田玉峰、刘钦廷给被告张道忠担保。借款逾期后经多次找被告张道忠催要被告张道忠未予偿还,被告田玉峰、刘钦廷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道忠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田玉峰、刘钦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道忠未答辩。被告田玉峰未答辩。被告刘钦廷未答辩。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被告张道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月息2分。被告田玉峰、刘钦廷给被告张道忠的借款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被告张道忠于借款的同日和原告刘连啟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被告张道忠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摁手印��原告刘连啟将款50000元交给了被告张道忠。被告田玉峰、刘钦廷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摁手印,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张道忠、田玉峰、刘钦廷催要,被告张道忠、田玉峰、刘钦廷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道忠借原告刘连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田玉峰、刘钦廷给被告张道忠的借款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担保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道忠偿还给原告刘连啟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2年7月16日日���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田玉峰、刘钦廷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道忠、田玉峰、刘钦廷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1050元给原告。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德民审 判 员  宋聚新人民陪审员  李守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胜香 搜索“”